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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年10月10日   

 

恩施自治州  水 利 水 产 局

 

恩施自治州  地 方 税 务 局

 

恩施自治州         

 

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

 

文件

 

恩施州水利发〔200661

 

关于贯彻《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水利局、地税局、财政局,人行各县市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水资源费由地税部门代征的通知》(鄂政发[200644号)和《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水利发[200617号)要求,为切实抓好全州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切实搞好全州水资源费代征工作的衔接与配合,州、县市水利部门负责整理水资源费征收基础资料,确保资料完整、准确、及时,每半年与地税部门共同核定一次,由地税部门据实按季足额征收。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前已由水利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由水利部门负责及时分级解缴国库;水资源费交地税部门代征,由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地税部门出具水资源费代征委托书。

二、水资源费入库后,根据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湖北省人民政府285号令《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其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使用由水利部门按照省政府规定的使用范围每年年初向同级政府提出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进行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三、水资源费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后,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仍然是水资源费征管的执法主体,各级水利执法和规费征收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作与配合,继续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搞好其他水利规费的征收工作,同时为水资源费代征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和坐支水利规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委托地税部门代征水资源费后,州、县(市)两级水利执法、规费征收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所需经费统一纳入同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确保执法和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地税部门在代征水资源费工作中,应每季度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征收情况,便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按管辖权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恩施州水利水产局()               恩施州地方税务局()

 

 

  恩 施 州 财 政 局()             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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