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颁布和施行,为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奠定了基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施行,对水政监察队伍的执法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随着国家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我们水行政执法工作也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本人以鹤峰县水政监察队伍贯彻落实湖北省水利厅“加强‘四项建设’,争创一流队伍”活动的实践为基础,对水行政监察队伍的执法能力建设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能力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问题被提高到了法制建设的层面。《水法》的颁布和施行,使水政监察队伍应运而生,而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又成了水法律法规得以实施的有力保障。
(一)水行政执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部分
《水法》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组成部分,是规范、管理和调整社会水事活动的标准和依据。水行政执法就是为贯彻水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从而实现依法治水。
《水法》虽然在社会生活中还不太被人看重,但经过水行政执法人员10多年的宣传和执行,也在逐步被更多的人所认识。比如鹤峰县2007年6月查处的一件在河道违法修建建筑物案件,当事人、甚至村干部开始还是说:“只要不犯法,在河滩上修个棚子谋生,政府还能怎么样?”但经过《水法》宣传,说明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中修筑建筑物,本身就违反了《水法》;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以后,当事人如果不拆,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拆除;在强行拆除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干挠执法,还可能受到《刑法》处罚。
这就是说,《水法》也是法,一样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当当事人明白了这一层以后,思想情绪由开始的抵触转变到不理解,然后再转变到能够配合执法上来。
(二)水行政执法是《水法》实施的有力保障
水行政执法是通过水行政执法队伍的具体实践来实现的。水法律法规的权威,除了法律本身的钢性规定以外,也必须通过水行政执法队伍的严格执法,才能得到充分展示。
一部法律再好,如果不能付诸实施,是无法彰显它的社会效果的。特别是还未被社会广泛接受的《水法》,如果没有水行政执法队伍广泛的宣传和严格的执行,是无法实现其立法意图的。因此,水行政执法是《水法》实施的有力保障。
比如《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鹤峰县曾有一家取水企业寻机逃缴水资源费,当问题暴露以后,我们前去追缴,被企业以种种借口拒绝。以后依照执法程序,进行到处罚告知阶段时,引起了这家企业业主的高度重视,不仅主动补齐了应缴水资源费,而且还缴纳了部分滞纳金,保证今后严格依法缴费。通过水行政执法,使违法者充分体会到了《水法》不水,并且从此以后,该企业都能主动、足额、及时缴纳水资源费。
(三)水行政执法队伍的能力建设是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保证
水行政执法队伍的严格执法,是水行政执法队伍执法能力在工作上的体现,水行政执法队伍的能力建设是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保证。
鹤峰县水政监察队伍从成立以来,还没有办过一件错案,即使曾经发生过一起水资源费的诉讼案,也是以水行政部门胜诉而告终。特别是从省水利厅2004年开展“加强‘四项建设’,争创一流队伍”活动以来,鹤峰县水政监察大队以“争创一流队伍”为奋斗目标,认真组织学习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法规制度,无论是执法能力,还是办案质量都有明显提高。从规范的执法文书,到案卷整理归档质量,以及典型案例分析均能成为执法能力明显提高的佐证。
二、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能力建设的可行性。
(一)执法能力建设是为了适应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内在要求
《水法》既然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组成部分,它在规范、管理和调整社会水事活动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那么它就要求在贯彻执行水法律法规过程中强化水行政执法,以实现依法治水。执法能力建设就是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内在要求。
(二)执法能力建设受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要搞好《水法》的实施,推进依法行政,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没有一支作风扎实、纪律严明、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执法就是一句空话。以往的实践证明,哪个地方的领导重视执法队伍建设,那里的执法工作就有成效。因此,从部里厅里到州里县里,对执法队伍的能力建设都十分重视。因为有一支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不仅能在执法工作中卓有成效,而且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形象建设和完成规费征收任务上也能卓有成效。
(三)执法能力建设必须有责任追究制度和公众的广泛监督
随着国家对执法工作制约机制的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执法中出现的失误追究会越来越严格。因为执法工作出现的失误,不仅损害政府和执法机构的形象和公信力,而且会直接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实行执法责任追究,有利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而广泛的社会监督使责任追究制度更加完善。
三、如何加强水政监察队伍的执法能力建设。
(一)加强水法律法规的学习
《水法》及其相关法规的学习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因为水法律法规涉及的范围广泛,而且有些规定专业性极强,无论是水利部门的专家,还是法律专家,都难以全面掌握和精通,而且这些法规又在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修订,因此,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才能不断地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能力。
在学习的方法上,除了书本上的学习以外,走出去向兄弟单位学习也十分必要。学习别人的先进经验,启发自己的思维能力,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加强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建设
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认识到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形象。加强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就是要通过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得到落实。
2007年初,鹤峰县水政监察大队制订了《岗位责任管理办法》、《工作责任承诺书》、《工作规程》,使执法责任追究从制度上得到加强。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在进入市场经济时代的今天,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似乎显得不合适宜,其实不然。即使是国外的企业或机构,当员工遇到解不开的疙瘩、想不开的问题时,或当思想蒙尘难以自拔时,就像上了锈的锁要上点油才能打得开,也就是需要旁人适时点拨。做好了思想政治工作,可以增加团队的凝聚力,提高团队的战斗力,保证团队的正确发展方向。
(四)有效整合人才资源
一个团队里,每个人的知识面和工作能力是有明显差别的。有的有一技之长,有的综合能力不足,但是,既然大家走到了一起,就要团结协作,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共同努力。只要合理安排,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个人的才能。因为执法工作的法定要求,一个人的能力再强,也不能一个人去办案,所以有效整合人才资源,合理安排每个人的工作,是提高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能力的有效途径。
(五)不断加强执法保障
能力,往往需要一定的技术手段来支撑。不断改善工作条件,提高技术手段,有利于执法能力的充分发挥。例如,要正确制作执法文书,有电脑自己操作,就比到打字店要方便及时,而且更加准确;要及时准确获取证据资料,自己带有照相机或摄相机,就比找人拍摄更安全可靠;要及时打击违法活动或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有专用执法车辆,就比租车到现场更具有震慑力和可信度。有时会因为执法装备的原因,影响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而使执法效果打折扣。因此,不断加强执法保障,使其适应执法工作的需要是执法能力建设不可缺少的方面。
四、鹤峰县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能力建设成效显著。
2007年上半年,鹤峰县水政监察大队共立案调查水事违法案件7起,结案6起,其余1起还在查处的程序中。由于大队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过程中,既坚持依法办事,又讲求工作方法,体现了水行政执法工作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不仅收到了良好的执法效果,而且树立了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为了进一步说明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再举几个事例加以证明。
(一)案情就是命令,接到报案快速反应
鹤峰县水政监察大队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做到了“四个及时”:及时控制事态、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及时调查取证、及时向政府作出汇报,使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
2007年5月28日,大队接到电话举报:“白果黄磷厂污水池垮塌污染河水,造成河中鱼类大量死亡。”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接到电话举报后,首先问到:“有不有人员伤亡,”在证实没有人员伤亡以后,提醒举报人转告相关人员不要饮用受到污染的河水。
经过调查发现:这起事故的责任单位是鹤峰县绪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在地位于鹤峰县走马镇白果坪(因其以生产黄磷为主,周围群众习惯称其为白果黄磷厂),即位于溇水河支流大典河的源头。5月23日上午10点多钟下大雨的时候,因化工公司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本来只是想借雨水冲洗洗矿沉淀池内的沉淀物,将用磷矿碴堵缺形成的沉淀池坝挖开缺口,结果致使10多米高的“碴坝”随水下泻。这一泻的结果,使数千吨的磷矿碴流向下方的拦碴坝,拦碴坝又是豆腐渣工程,矿碴流冲毁拦碴坝涌向河道,不仅填埋了相临的水电站取水坝,还严重污染了河水,给大典河干流约28公里水域的水生生物带来了灭顶之灾,也使下游农民投放到大典河二级电站水库中的鱼种毁于一旦。所幸的是,在水污染事故中没有发生人畜伤亡。
调查结束后,大队按照《鹤峰县水利局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管理办法》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了《鹤峰县水利局关于大典河流域严重水污染事件的调查报告》,并根据县政府的批示,于6月5日将案件调查材料向县环境保护部门进行了移交。县环境保护部门于6月13日行文,对该案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作出了“处以补偿性罚款三万元”的处罚决定。
(二)执法办案,不怕困难
2007年6月,鹤峰县水政监察大队在查处中营乡白鹭村茶园小学后面非法侵占河道的违法案件中,面对非正常人的违法问题,在原则问题上不让步,通过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最后促成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有同村的人说:“这个人,开麻木违章带人,随他带多少,交警看到是他,问都不问;他把公路的柏油路挖个缺口,路政管理人员得到报告,只是到现场看了看,什么都没说。”而群众看到水政执法部门在处理水事违法活动中,敢管别的部门不敢管的人,敢做别的部门看到就头痛的事,树立了大队的良好形象。
对这个案件处理以后,大队近日又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他拆除违法建筑以后的心态,以及是否按指定地点新建临时建筑进行确认。当事人一家,对大队执法人员的到来表示了好感,还要留执法人员吃饭。可见,水行政执法工作,只要依法办事,把工作做细,是可以得到社会和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同的。
(三)严格执法,违法必究
2007年5月31日,一场洪水冲垮了位于鹤峰县走马镇李桥村的一家化工厂。6月1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灾情调查时,这一非法侵占河道问题才得以暴露。
据查,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李桥化工厂业主为了从事五氧化二磷生产,在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河建筑许可的情况下,在走马镇李桥村木龙潭侵占河道修建厂房300多平方米,总造价约30万元。原有18.1米宽的河道,被建房侵占后,最窄处仅余7.1米,副厂房在5月31日的洪灾中大部被毁,主厂房严重受损。
2007年6月21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经过慎重研究,根据《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为了确保河道的行洪安全,向该非法建筑业主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但直到2007年7月30日,李桥化工厂业主以“洪灾已造成损失,无钱对受损房屋实施拆除”为由,拒绝执行。
为此,2007年8月2日,县水政监察大队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对这一妨碍行洪的非法建筑物,首次利用定向爆破技术成功地实施了爆破拆除。
(四)依法收费,水到渠成
执法能力建设体现在规费征收工作上,就是及时圆满地完成规费征收任务。
2007年鹤峰县防汛费征收任务是18万元,截止8月底,鹤峰县水政监察大队暨水利规费征收管理站实际完成征收任务的103.13%。
我们的基本做法:一是加大宣传,争取领导重视和部门支持,所有通过财政拨款的行政和事业单位均实现了由财政代扣代缴;二是将征收任务落实到人,坚持依法征收和催缴。
以处理鹤峰县创新私立学校拒绝代扣代缴防汛费的问题为例。去年,该校以教职工在原单位都已经缴纳了防汛费为由,把前去收防汛费的工作人员挡在了大门外。当时,工作人员告诉学校负责人:“我们依照《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收取防汛费,缴费义务人所在单位有义务进行代扣代缴。如果所在单位不履行义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单位处以应收费额1-2倍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一个月工资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你校明年能提供教职工已经缴纳了防汛费的依据,可以免除罚款,否则两年合并征收。”今年,工作人员两次上门催缴防汛费,该校的态度仍无改变,也拿不出员工所在地水行主管部门征收防汛费的有效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先后下达了“缴款通知书”、“催缴通知书”和“处罚告知书”,该校最终交清了两年来应代扣代缴的防汛费。
这件事说明,只要水行政执法部门严格依法办事,工作做到家,就能够水到渠成。
(五)河道巡查,坚持不懈
河道巡查工作是大队的一项经常性工作。鹤峰县上半年共进行河道巡查24次,在上半年的水事案件和补办水行政审批的7起申请中,有4起是通过河道巡查发现的线索。
在河道巡查工作中,鹤峰县水政监察大队一直坚持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巡查方式。每次巡查,都认真填写“巡河记录”,队长对每次巡河记录都要签署意见。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使巡查工作成为获取河道管理信息的重要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