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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水法〉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年07月22日   

      7月21日,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实施〈水法〉办法(修订案)》,该《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行的《湖北省实施〈水法〉办法》是1992年3月14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该法规实施以来,对我省依法治水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水资源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实施办法难以适应新经济形势下对水行政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客观要求,因此,根据国家的治水方针和水利部的治水思路,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湖北省实施〈水法〉办法》十分必要。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对《湖北省实施〈水法〉办法》的修订非常重视,2004年就列入了常委会立法计划。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及农工委、法工委负责同志深入咸宁、荆州、潜江、荆门以及外省等地调研,在广泛征求和听取多方意见、几经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新出台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突出了水资源保护,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确立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职责。《办法》体现出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在水资源管理体制上,明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为实现水资源统一管理、进行水务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明确水能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服从水资源规划的前提下,实行有偿开发使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开发权人,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实施等;三是明确了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江河、湖泊的水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四是加强了对水产养殖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要求规范并从严控制投肥(药)养殖等行为,对因投肥(药)养殖污染水体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查处;五是增加了水资源规划、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水量分配和水行政执法等内容。 
      新出台的《湖北省实施〈水法〉办法》展现了近年来水利发展与改革的新思路、新实践。它的颁布实施,必将加快我省的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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