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到邬阳乡进行河道巡查,在当地遇到村民卖鱼。四条一色的花鲢,每条都在22斤以上,成交价8元一斤,一夜收益700余元。经了解,是昨夜从水布垭水库捕获。存此照为证:

水布垭水库是恩施州最大的发电水库,水库的一角伸进鹤峰县邬阳乡。水库蓄水以后,属于鹤峰的库区并不大,所以鹤峰的失地农民并不多。尽管如此,失地农民今后的生计问题,同样存在。
我看到失地农民一夜就能从水库得到如此收益,便由此设想:水库失地农民,能否通过这种途径顺利实现从粮食生产到渔业生产的转型呢?
一、关注水库失地农民的生计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1、水电站建设难免使一些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
水电站建设的规模越大,土地的淹没量就越大,失地的农民就越多。拦河大坝越高,对回游性和产半浮性卵的鱼类资源破坏性就越大。然而,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电站又需要建。如果能够使农民失地不失业,拦河大坝不拦断鱼类的生命传承,不是更能体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吗?
2、失地农民虽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并不能解决长期的问题。
在水电站建设中,对损失土地的农民进行了一定的经济补偿,有的农民还可能一时致富,但补偿款用完以后怎么办?
3、水电站建成后形成了广阔的水域,为水产养殖业、捕捞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使失地农民实现由粮食生产到渔业生产的转变成为可能。
二、水库失地农民利用水库丰富的渔业资源实现从粮食生产到渔业生产的转型是一条有效途径。
1、水电站的受益人,应当为水库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承担一定的义务。
根据《渔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建设鱼类资源保护基地,定期进行增殖放流,以修复遭受破坏的渔业资源,实现水库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建设过坝鱼道投资过大,收效也并不好。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员曹文宣指出,我国的大部分河流,特别是长江上游不存在洄游性鱼类,保护上游的鱼类资源,不是修建过鱼设施能够实现的,并且上游的鱼类,特别是当地的特有种类,多数适应于急流环境,大坝修建形成水库后的静水环境对它们是不适应的。因此,修建鱼道不是长江流域鱼类保护的有效手段。
我的建议是:1、水库修建的同时按照所截流域的面积和受影响的渔业资源种类,建设相适应的鱼种繁殖基地。2、每年从电站发电收入中提取一定的资金(或叫渔业资源保护费),用于鱼种繁殖基地(包括科研)的运转。3、每年向被截流域投放相应规模和种类的鱼种,修复该流域的渔业资源,以弥补淹没土地所造成的损失。
三、发展渔业生产,不能忽视水资源保护。
水库渔业资源包括鱼类和鱼类的生存环境,在倡导发展渔业生产的同时,为了避免走入“先发展后治理”的恶性怪圈,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要科学编制渔业发展规划,要把对水资源的保护和渔业生产的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二要建立实施规划的有效机制,保证规划的执行到位;三要推行养殖证和捕捞证制度,把失地农民和其他生产者在管理和资源费征收中适当区别;四要严格执法,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实现水库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