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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新闻
鹤峰县水利局查处临河违法建筑“四不放过”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年02月21日   

鹤峰县水利局为了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河道综合管理的力度,在查处临河违法建筑的问题时做到了“四不放过”。

一是收到举报,案情不查清不放过

20051227,有人向鹤峰县水利局举报,本县走马镇大典村河段公路沿线有临河违法建房问题。

第二天,县水利局派出水政监察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从现场情况看,大典河一带临河违法建房的情况的确突出。经调查,五处房基,涉及六户村民,除一户进度快的周某已经安装好第一层混凝土模型板外,其他五户已经建好挡水墙。而周某又身带残疾,经济来源靠父辈几百元的退休金生活,但对周某的处理又关系到其他相关人员。为了处理好这起临河违法建房问题,县水利局当既对周某下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同时告知其他的相关人员,在未办理《水行政许可同意书》之前,不得继续施工。

二是案件查处,执行不到位不放过

2006年元月2日,县水利局领导带队,总工程师和水政监察人员一行5人到事发地,发现周某没有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建房仍在继续。其他相关人员就看县水利局怎么处理,如果周的违法行为得到宽容,那么其他户就会顺势跟进,继续实施临河违法建房的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周的问题不处理,其他相关人员更会有恃无恐。

在此情况下,水利局一方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又要从实际出发。先由总工程师对建房问题进行技术鉴定,从该河道的来水量、河道的行洪断面和河道的历史最大洪水位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确认该房屋的建设不影响行洪,也不影响房屋的自身安全,在加固基础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修建。

但是,对周某未经许可,擅自临河建房的违法行为,应依照《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方面是教育本人,另一方面是要教育和警示其他相关人员。经过研究,元月5日,县水利局对周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处500元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周某对本处罚决定没有异议,于元月12日缴纳了罚款。同时,县水利局为其建房补办了《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这一执法难点,在水政监察人员的努力下,终于执行到位。

三是查处临河建房问题中涉及其它法律的,协查不到位不放过

在发生临河违法建房问题的同时,还发生了非法砍伐河岸保护林的问题。有的村民为了达到占用河岸建房的目的,不惜砍伐保护河岸的林木。现场发现已被砍伐的树木就不下4株,被砍树木中最大的,兜围就有90CM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对河岸保护林有权管理,但到底不是执法主体。因此将非法砍伐河岸保护林的问题,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了情况通报的公函,以期达到综合治理的目的。

四是以案说法,相关人员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鹤峰县水利局不仅对周某临河违法建房问题进行处理,同时也向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法律宣传,既教育当事人,又教育了其他相关人员。由于对这一违法案件的及时查处,使临河违法建房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达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县水利局在水行政执法中做到了“四不放过”,增加了水法规宣传的力度,也弱化了执法者与相对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并为今后的水行政执法积累了工作经验。(鹤峰县水利局万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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