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近日颁布《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点对农村水电建设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做了具体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与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办法》旨在加强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管理,坚持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促进农村水电建设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办法》明确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和相关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负责相关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工作。
《办法》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事先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实行审批制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审;实行核准制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审。农村水电站工程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按照刚颁布的《农村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规程》(SL315-2005),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水利水电工程》(HJ/T88-2003)及其他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编制;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明确工程投产运行后确保河流健康生态的运行调度方式,以及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投资概算。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农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环境保护篇章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通过审查。
《办法》还规定了农村水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主要内容、编制机构、环境影响评价预审程序以及有关施工环境保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200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