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州内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灯光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二、禁止捕杀和非法捕捞、运输、经营、利用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用途,确需捕捞、出售、收购、利用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应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规定权限审批。
三、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灯光网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捕获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五、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特此通告。
恩施州水利水产局 (章) 恩施州公安局(章)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