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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用林局长在全州水利局长会
副州长王建民在防汛及电网安
胡用林同志在全州水资源费征
 
州水利水产局副局长熊坤赤在
州水利水产局局长胡用林在全
王平章同志在全州病险水库除
州水利水产局局长胡用林同志
胡用林同志在防汛及电网安全
胡用林同志在全州水资源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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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讲话
胡用林同志在全州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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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经请示州政府领导同意召开的。州政府领导非常关心水利部门,非常重视水利部门的意见,周州长亲自过问,常务副州长陈亚平同志多次听取水利部门的汇报。在州政府领导的关心下,61号文件才得以出台。我们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专题研究、部署如何开展全州水资源费委托代征工作,并就一些重要问题统一思想、明确政策、规范管理、便于操作、不失主权。为了切实做好全州水资源费委托代征工作,确保规范运作,下面我讲几点意见,请各县市水利局认真贯彻落实。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说只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才具有对水资源费征管的执法主体资格。水资源费委托地税部门代征,是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地税部门进行委托,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主次必须清楚。

二、委托只能出具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其法人代表签发的委托书,不得提供收费许可证附本。委托书一旦出具,水利部门就不得再到同一取用水单位收取水资源费;水利部门未出具委托书之前,地税部门不得开展代征业务。未启动委托代征之前,仍由水利部门进行征收,并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州、县市委托代征的执行时间从水利部门出具委托书之日算起。

三、启动委托代征工作前,各县市必须按照州四部门联合文件(恩施州水利发[200661)要求,做到“四个落实”:水利部门与地税部门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费依法征管的执法主体资格必须落实;水资源费征收入库后,水利部门依法具有的使用权必须落实;水利执法和规费征收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经费保障必须落实;水利部门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依法具有的监管权和对地税部门开展代征业务的监督权必须落实。

四、州、县市委托代征工作必须做到“五个不委托”:资料未准备翔实不委托;有关规范性文书未制定不委托;操作办法未形成统一意见不委托;州水利局与州地税局联合行文制定的管理办法未下发不委托;“四个落实”的政策未兑现不委托。

五、全州具体到各县市启动委托代征工作的时间不作统一规定,但必须达到上述要求后再行启动,加之当前各县市正处于换届之中,县市政府领导的精力顾不过来,有的可能到明年初才启动代征工作。未启动代征前,仍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征收入库不能受影响。总的要求是,各县市必须在正式启动委托代征业务之前,把我们应该解决的问题解决好。

六、各县市水利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必须争取到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必须争取到有关部门的配合和协作。不能出现误导,不能出偏差,确保委托代征工作健康运行,为全州水利事业的发展,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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