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州县市水利局长会议上的讲话
胡 用 林
(2007年8月9日)
同志们:
这次县市水利局长会议,是一次专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省政府鄂政发〔2007〕14号文件和恩施州政办发〔2007〕30号文件,研究部署贯彻落实这两个文件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把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具体要求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好重建轻管的问题,落实管理主体,逐步建立起良性运行的长效机制,真正达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的目标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两个文件精神,讲几点意见:
一、州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高度重视,及时批转了州水利水产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虽然文字不多,但关键性问题都说清楚了,我们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文件精神领会好、贯彻好、落实好。
二、吃透精神,把握机遇,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好恩施州政办发〔2007〕30号文件。
文件虽然文字不长,但内容丰富。县市水利局作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结合各县市的实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扎扎实实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按规划实施、按实施方案组织施工、按“四制”进行管理。贯彻落实州政府文件精神要把握好以下内容:
(一)解决了领导问题。明确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周州长已经与各县市的县市长签订了责任状。要求落实专班专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对如何加强部门配合,搞好检查督办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解决了多方筹资问题。按照国家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人平总投资是390元。按现行政策规定,对我州中央和省补助人平共计297元,余下93元由各县市采取融资、引资、受益群众投工投劳等办法筹集,要求不留缺口。这也是省政府与州政府签定的责任状中规定的地方配套资金的筹集办法。
同时,文件规定,为了保证中央和省里的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工程建设,要求各县市要切实解决好项目前期费和工作经费,由县市财政列支。
(三)解决了管理主体。文件规定:
1、所有农村饮水工程都具有社会公益性,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
2、以国家投资为主、结合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跨乡镇、跨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受益乡镇和村、用水户代表组成工程管理委员会,行使“业主”职能。如果某个集中供水工程全部是国家投资建成或改造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就是当然的“业主”。工程管理委员会主任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对工程运行和经营管理中涉及的资金管理、经营权委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用、财务收支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协调有关部门、供水单位、用水户等各方的关系。
3、我州对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主体大体分为三类:
一类是:由国家投资为主兴建或改造的乡镇自来水厂和2000人以上以及全部由国家投资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管理委员会委托乡镇供水公司(水利服务中心、供水站)经营管理。
二类是: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帮助组建用水户协会行使“业主”职能。
三类是:单户或联户工程,由受益农户自主管理。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管理体制。
上述三类管理主体必须承担对所管理的饮水工程进行管护、维修的责任。确保工程良性运行,确保老百姓长期受益。
三、恩施州政办发〔2007〕30号文件必须与省政府鄂政发〔2007〕14号文件结合起来一并贯彻落实。
四、各县市要根据省政府鄂政发〔2007〕14号文件、恩施州政办发〔2007〕30号文件精神,迅速制定贯彻落实这两个文件的实施办法,报县市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实施办法必须是对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措施,更符合县市实际,更具有针对性,更具有操作性。充分体现领导责任落实,工作专班到位,工作保障措施得力,工程建设规划科学,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执行严格,建设资金筹措办法具体,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主体职责明确,良性运行的长效机制形成。促使全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面实现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的目标要求,使这项工程真正成为党和政府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