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州水利水产局召开全州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州水资源费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就一些重要问题统一思想、明确政策、规范管理。各县市水利局分管领导、规费站站长、州水利规费征收管理站干部职工参加会议。
州水利水产局局长胡用林在讲话中指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委托代征工作前,必须做到 “四个落实”:水利部门与地税部门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费依法征管的执法主体资格必须落实;水资源费征收入库后,水利部门依法具有的使用权必须落实;水利执法和规费征收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经费保障必须落实;水利部门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依法具有的监管权和对地税部门开展代征业务的监督权必须落实。
会议还宣读了州水利水产局、州地税局、州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对《恩施自治州水资源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进行了讨论和修改。